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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地规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旅游区、军事区等特殊用地所做的具体安排,他并非仅仅针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做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中的二级地类这一特殊用地进行。
由于特殊用地种类多,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 ,特殊用地规划任务、内容和方法均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讲均包括确定特殊用地的规模、落实界线,规定特殊用地区内土地利用保护的规划。特殊用地规划主要是为县级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中划定特殊用地区提供依据。因此必须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
特殊用地一般有三种类型:
(1)作为独立的一级或二级用地区。属这种类型的用地规划需严格界定分界线,制定独立的用地规则。
(2)复区。这种类型是重叠在某种或若干种用地区之上,在确定土地利用方向时应着重考虑土地利用的优先方向,以及与其他用地发生矛盾时按照什么原则解决。
(3)总体规划未体现的特殊用地区。这些保护区一般针对性和专业性较强,如渔业用地、芦苇保护区以及面积较小的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等。他们一般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直接关系紧密,一般也不作为独立的用地分类,因此编制总体规划时这类专项规划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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