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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制度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2
一、服务承诺

办事限时: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范围内所有业务,只要按规定要求提供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和足额规费后,凡在县内审批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市以上项目,3个工作日报出。

特别承诺:一是对经营性用地全部进入土地市场,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供地,彻底消除“暗箱操作”;二是对工业用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根据投资规模、项目类型等因素实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服务规范:推行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去向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工作人员接待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在接受咨询时,做到“一口清”。受理服务时,做到一个“窗口”对外承接,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一条龙服务办结。

违诺处理:

1.责任人违反承诺内容和工作要求的,首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当事人作出道歉;同一责任人再次发生违诺,扣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

2.因主管或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违诺的,追究主管或分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3.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有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甚至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撤职、辞退;对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工作纪律

(一)首问负责制

首问负责制,是指首次接待来我局办事人员、首次接听电话的本局工作人员,其是服务对象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咨询内容,问明服务要求、服务事项,凡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受理;属相关部门的,要做好“引路”工作;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做好解释、联系工作,直到服务对象满意为止。

(二)服务双岗制

服务双岗制,是指对某一事项至少有两个人负责,分别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对某一需办事项,第一、第二责任人都必须了解掌握需办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完成时限。当第一责任人因其他公务而不能提供服务时,须提前将有关未办事项和印章移交给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应立即承接下来,继续做好工作。

(三)去向留言制

去向留言制,是指在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办公室,除遵守有关请假制度外,还应在留言板上,将事由、去向及所需时间登记清楚,回来后及时消除留言内容。

(四)泗洪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到基层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低价购买土特产品、试销品、商品等各类物品。

4.不准到基层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种捐赠摊派、强买强卖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宴请。

6.不批人情地、关系地。

7.不准个人作主立案查处或撤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8.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9.不利用职权无偿占用基层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钱物。

10.不准大操大办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五)泗洪县国土资源局“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参加赌博等不健康活动,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严禁到基层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种捐赠、摊派、强买强卖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利用职权无偿占用基层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钱物,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泗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切实转变行业作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深入开展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章》相结合,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以纠正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在加强行风廉政和软环境建设上下功夫,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推进工作,为促进泗洪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工作目标

以“建设一流行风,塑造一流形象”为总体目标,全力把我局建设成具有“严谨、高效、创新、服务”的工作作风和“政令畅通、忠诚守信、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工作纪律,力求通过加强政风行风和软环境建设活动,达到十个“更加”,即:行风更加依法、政务更加公开、办事更加快捷、程序更加规范、收费更加合理、服务更加优质、从政更加廉洁、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机制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更加提高。

3、工作措施

(1)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

加强反腐倡廉和依法行政的教育力度,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使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相结合,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法律观念。对一些关键工作岗位实行必要的权力制约,使全系统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严于律已、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开展全方位的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巧办,真正做到有问必答,笑脸迎送,让人民群众满意,成为真正“清正廉洁、求真务实”的人民公仆。

(2)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加强政风行风和软环境建设的领导力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要在工作中切实发挥带头作用,身体力行。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五条禁令”,即:(1)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2)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3)严禁参加赌博等不健康活动,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4)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5)严禁到基层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种捐赠、摊派、强买强卖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利用职权无偿占用基层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钱物,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坚决制止干部职工跑官要官和领导干部收受钱财的歪风,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3)创新服务模式。

各股、室、队、所、办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严禁擅自作主。要继续按照“我能办、马上办、能办成”的要求,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一是推行“24小时预约服务”。向社会公布24小时预约服务电话,全天候受理企业、基层和群众提出的服务要求,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二是推行AB岗“无缺位服务”。A岗不在时B岗递补,B岗不在C岗递补,确保服务无缺位。三是大力推行市场方式配置土地和矿产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遏制土地配置中的腐败现象。在土地、矿产审批和登记中要简化程序、规范运作、规定办理期限、提高办事效率。四是搞好服务承诺。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范围内所有业务,用地者按规定要求提供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和缴纳足额规费后,县内审批的项目,确保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确保3个工作日内报出。

(4)扎实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用改革的办法从源头上解决产生不正之风的问题;要围绕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监督,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要围绕为政清廉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认真解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要围绕转变职能、建立服务型国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想方设法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自觉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进一步完善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领导主抓、相关部门领导各负其责、人人建设软环境、社会监督、群众评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在政风行风建设的基础上,扎实进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强化服务经济的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肃查处“涉软”违法违纪案件,充分发挥局纪检组及纪检监察室的职能作用,重点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同时抓好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有案必接、有接必办、有办必复,在追究“涉软”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与评优选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涉软”案件的办理要遵循从严从快的处理原则。

(5)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一是坚持和完善“窗口”办文制度。所有的审批报件由“服务大厅”负责统一受理,各业务股室(队)不直接受理报件,不直接与服务对象接触,实行一个“窗口”进出,内部规范运行。二是进一步推行行政公示制度。各股室和基层国土资源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示的办事制度,积极推行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公开,切实做到收费按标准、工作按程序、办事按纪律。积极向社会推出服务承诺制度,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推行重大事项内部会办会审制度。对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审批和征地包干方案及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土地资产处置,行政规费减免缓,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处理等,都要实行会办会审和定期公布制度,加强内部公开和监督,严禁暗箱操作。

(6)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一律实行报帐制。积极推行收费公示制,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实行票款分离。各部门不得越权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搭车收费。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绝不允许设立帐外帐、小金库。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严肃查处。实行财务定期汇报制度,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财务内审,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坚决纠正财务工作中乱收费、打白条等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树立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廉洁、公正的良好形象。

(7)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评议考核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既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又要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杜绝办“人情案”。加大明查暗访和跟踪督查的力度,必要时可进行点题督查,并做好督查台帐的登记。认真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全系统所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把过错责任追究与工作人员考核评议有机结合起来。对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督查坚持查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和查处后,对反面典型要进行曝光、剖析,充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4、明确责任

为全面加强全系统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追究:

(1)不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决议或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乱发议论,影响社会稳定的;

(2)对上级移送、督办或客商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慢作为的;

(3)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4)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不兑现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除外);

(5)发生“五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人难找、事难办)现象的;

(6)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的;

(7)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刁难、训斥、谩骂当事人的;

(8)吃、拿、卡、要、报,敲诈勒索和以罚代管的;

(9)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重复收费及收取业务费用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10)不执行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规定,未经报批擅自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款等;

(11)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差,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部“五条禁令”,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工作期间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无故迟到、早退的;

(1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13)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

(14)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县局制定的制度或有关规定的;

(15)8小时以外疏于自律而发生严重问题的;

(16)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

局纪检组和纪检监察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系统范围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发现有以上问题的人和事,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发现一次,在全系统通报;发现第二次,在一定规模的大会检讨,并处以罚款500元;发现第三次,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

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关系到整个国土资源系统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上的威信和影响,关系到全县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各单位必须把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不断创新制度的同时,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大制度规定的落实和执行力度,为促进全县经济建设持续协调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投诉举报电话:6233878(纪检组)、6232625(监察室)

三、责任追究

泗洪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严格执行行政,进一步提高主管人员的执法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违法、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第: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依据情节轻重,分为批评、通报批评、赔偿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限期复垦、决定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吊销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证书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违反土地审批规定,造成违法批地的;

(三)违反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在确权和处理权属争议等方面造成重大错误和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对用地者责令停止施工及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领土地证书,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领取土地证书,予以办理的。

(七)违反国家土地收费政策,自行确立收费项目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八)索贿收贿、挪用、私分罚没款的。

(九)以地谋私的。

(十)越权批地的。

(十一)对举报、巡回监察中发现或申请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受理、处理而不予受理、处理的。

(十二)对如实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三)其他适应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土地执法行政人员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自觉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索贿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知错不改的。

(四)徇情枉法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申请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请求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损失的,应当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要求赔偿应当提交申请书,赔偿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第十一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请求本机关赔偿的申请书之后,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和有关申请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和有关申请规定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赔偿请求人应在十日内补全,逾期未能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申请书,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查清情况,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书面决定。赔偿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形式。

第十三条:超出两个月不作出决定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申请赔偿人可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赔偿申请人损失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可以依法追偿,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追究过错责任、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从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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