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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拆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补偿登记的公告
洪国土资告[2007]5号
作者:未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县城总体规划,经县政府(洪政复[2006]34号)批准,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及征收了衡山路小区(东至原化肥厂,北至空地,西至罗卜李巷,南至泗洲大街)范围内99.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改造。参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进行补偿登记,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该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不休息),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到国土局服务大厅(淮北中学对面)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223472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人如需听证的,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一切用地手续。

    四、如未在本公告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及听证申请的,补偿土地性质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办理补偿听证申请地点设在泗洪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6225043,联系人:张华平。

泗洪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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