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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2008〕第3号
作者:地籍股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8

泗洪县职业教育中心:

    为加快启动城区垃圾中转站建设,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环保绿色家园,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泗洪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你单位位于长江路南侧使用范围内的22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详见职教中心处公厕及垃圾中转站用地红线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到县国土资源局青阳国土资源所(县工商局对面)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泗洪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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