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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具体来说,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3]149号)的规定,在城镇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手续齐全、条件具备的,要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办证手续。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办证手续,力争做到立等可取。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
1、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2、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5、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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