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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耕地保护股 协办部门:地政地籍股、测绘院、财务室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20102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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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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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审查: 1 、建设用地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还是国务院审批; 2 、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4 、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5 、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6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是否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否附具听证笔录。 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8 、建设用地是否经过预审; 9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10 、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11 、建设项目选址压覆重要矿床的,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12 、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13 、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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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 、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 2 、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处室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审批; 4 、财务处工作时限: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财务处自收到主办部门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 5 、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 3 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 、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发文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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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标准(一式1份) 1 、建设用地申请表; 2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3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4 、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5 、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 、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10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 11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2 、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3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 、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15 、占用林地的 , 需附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6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听证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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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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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1、同意:用地审批权限属省政府的,由省厅发函批复;用地审批权限属国务院的,由省厅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核; 2、不同意:退件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