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 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部门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