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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备案工作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5

    主办部门:规划处
    协办部门:地质环境处
    适用事项代码及名称:010301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备案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工作内容
    审查:对备案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 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部门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一式3份)
    1、规划文本、编制说明、附表、附图;
    2、批准文件。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38)》)

    六、办理结果
    1、 同意:备案;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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